据新华社北京5月25日电(记者傅刚)中国(深圳)对外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有组织、有计划、大规模的“抢注”公众熟知的商标和上市公司简称,引起了有关企业的强烈不满。目前,这家公司“抢注”的200多件商标中,已有“熊猫”、“长城”、“实达”、“恒安”、“中侨”、“特发”等几十件商标权利人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、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。
中国证监会致函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指出,“深圳外贸”公司先后将“长虹”、“熊猫”等近百家上市公司的名称、简称、字号等在其他类别抢先注册,这是一种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,违反了《商标法》的有关规定精神,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将会造成严重危害:一是影响了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,二是有可能被他人利用进行非法或规避法律的活动。为了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,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,建议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尽快采取措施,制止“深圳外贸”公司的这种“抢注”行为。
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金琪认为,我国《商标法》规定了商标注册“申请在先”的原则,即谁先申请的注册商标谁拥有专用权,但是我国《民法》还规定了“诚实信用”的原则,如果经营者违反“诚实信用”的原则,其行为应当受到制止。“深圳外贸”公司“抢注”他人商标又拿去卖钱,这种做法不但不能维护,而且要予以打击,否则我国的市场秩序就被搞乱了。
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常务副局长刘佩智表示,目前我国的商标注册执行“申请在先”的原则,因此必然会出现抢先注册的问题。这种行为是客观上的过失,还是主观上的故意,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。例如,“长虹”、“海尔”已是驰名商标,而“深圳外贸”公司能够在这些商标的不同类别上抢先注册,这显然是不公正的,同时也说明申请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。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对于这种行为,在权利人无诉和有诉的情况下,都可以依法予以撤销。因此,应当相信,“深圳外贸”公司“抢注”200多件商标的问题能够得到公正的解决。